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全字第18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許照堂代 理 人 蔡杰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人強制執行,應由債權人依法預納定額之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必備之程式要件。如未繳納,則執行程序不能開始進行,故欠缺此一要件,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債權人仍不遵行者,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之代理人應於文到3日內補繳執行費新臺幣35,2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遵期補正,此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依上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 簡燕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