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MUGISHA COLLINES(中文名字:柯木吉)
LUWEDDE ESTHER(中文名字:易茹葦)
MUTAMBUZI RONALD(中文名字:羅木達)
ODONG OSCAR OBALO(中文名字:歐沃東)
KATEREGGA MATHIAS(中文名字:馬習亞)
KOBUGABE HANIFAH (中文名字:柯卜嘉)
NANGOBYA SANDRA WINNIE(中文名字:南歌百)
NANSEERA EVARISTO CLAVER中文名字:南希菈)
TUMUKUNDE GREECE(中文名字:杜慕昆)
NAKITENDE JOAN LUYOMBYA(中文名字:周娜琦)
OGWAL SOLOMON(中文名字:歐格物)上列11人共同代 理 人 陳宜均律師(法律扶助)
陳雨凡律師(法律扶助)王捷歆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法 定代理 人 陳盈妃相 對 人 柴鈁武
李淑玲
鐘瑩如
藍素鈴
林政良
陳國良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參照)。
二、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因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且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執行)救助,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及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等影本以為釋明,核其聲請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簡燕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