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賴O彬被上訴人即被 告 賴O民
賴O雲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9,448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5,70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附表:
(1)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賴O民移轉土地部分:252.93平方公尺×14,100元=3,566,313元。
(2)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賴O民給付124,727元。
(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49,448元【計算式:上開(1)3,566,313元+(2)124,727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賴O民應給付41,592元=3,649,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