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原 告 OOO
(OOOO社團法人私立OOOO長照機構)特別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被 告 OOO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黃勃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A05新台幣3,254,53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A05起訴原聲明:1.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示之不動產,塗銷遺 囑繼承登記,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2.被告應返還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之存款、編號13所示之出資額予兩造公同共有。3.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分割(見卷一第347頁)。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變更聲明為:1.被告應給付原告A05新台幣(下同)3,254,539元,及自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二第70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聲明變更,均係基於原告主張其就被繼承人OOO遺產特留分受侵害之基礎事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被繼承人OOO於112年10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A05與原告A01、A04、A003(原告A01等3人就特留分價值補償部分,已與被告成立和解)、被告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1/5,故原告A05之特留分為1/10。然被繼承人OOO於111年12月21日立有遺囑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下稱系爭遺囑),將附表一所示全部財產分配予被告,被告已於112年12月11日就附表一編號1至7之不動產依系爭遺囑完成繼承登記,並於113年1月間依系爭遺囑分配其餘遺產,然系爭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系爭遺產價值32,545,393元,原告A05之特留分價值為3,254,539元,兩造已同意被告以金錢補足原告之特留分,爰依民法第1225條前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A053,254,539元,及自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A05就系爭遺產應有1/10之特留分,原告行使扣減權後,OOO於系爭遺囑已表明以金錢補償為原則,伊同意補償原告3,254,539元及自114年11月5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彰化聯合事務所公證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函文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特留分之扣減,係對遺產有特留分權利之人,因被繼承人
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於保全特留分之限度內,對遺贈財產為扣減。而扣減權之行使,須於繼承開始後始得對受遺贈人(非必為法定繼承人)為之;且為單方行為,一經表示扣減之意思,即生效力。於法律未明文規定或當事人合意之情形下,應不生雙方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前段、第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因被繼承人OOO所立之遺囑致其特留分應得之數不足,對被告行使扣減權,乃屬當事人得處分之處項,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其應得之數不足部分,以3,254,539元價額及自114年11月5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補償之,被告就原告聲明請求,認諾全數給付,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請求即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請求被告應給付3,254,539元及自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因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怡萱附表一: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價值(新台幣元) 1 土地 南投縣○○鄉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0,070 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88/38880 10,150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88/38880 51,475 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88/38880 7,536,360 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88/38880 4,430 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88/38880 312,023 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88/38880 60,666 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 1,628 9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 60,297 1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8,283 1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212 12 存款 臺中商業銀行○○分行 10,451 13 投資 ○○○○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230萬元 23,910,348 總計 32,545,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