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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徐聖琪

徐李惠美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徐旻伶相 對 人 徐聖雯上列當事人與徐鏡峰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事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聲請人並已如數繳納,有該裁定、訴訟費用單據在卷可參。又本事件業經終局判決,本院並於115年1月15日核定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3萬2,000元,且已告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為憑,是本院溢收原告所預納之訴訟費用8,000元(計算式:4萬元-3萬2,000元=8,000元),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