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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原 告 張語宸

張語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陳旭田被 告 陳徐𤆬治被 告 陳麗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涉及本件分割遺產範圍,乃本件當事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內容之先決問題。故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