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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

○○○被 告 ○○○

○○○○

○○○訴訟代理人 ○○○律師複代理人 ○○○律師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被 告 ○○○

○○○

○○○受 告知人即被代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代位人○○○及被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對於被代位人○○○有債權,並執有債權憑證,前開債務經

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迄今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死亡,由○○○及被告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是○○○繼承公同共有之遺產,卻怠於行使分割之權利,致原告無從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而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代位○○○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並聲明: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及動產准予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㈡對分割方法之陳述:同意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扣除被告○○○

、○○○為被繼承人○○○代墊之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737,725元,及被告○○○所代墊之56,704元後,餘額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欄所示。又被告○○○、○○○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係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為清償,非以繼承人身分,換言之,被告○○○、○○○係清償自己之連帶保證債務,不應由遺產中受償。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答辯略以: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建物現仍存在,僅

門牌號碼變更,同意原告之聲明,亦同意優先扣抵被告○○○代墊之喪葬費用及還款部分等語。

㈡被告○○○答辯略以: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建物現仍存在,該

建物為三合院,目前門牌號碼為○○縣○○鄉○○路○段000號。對於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項目沒有印象,當初申報遺產稅時未申報此項目,亦無法得知。同意分割遺產,惟遺產稅56,704元前由被告○○○先行支出,另被繼承人○○○之喪葬費737,725元,及被繼承人○○○生前負欠第一商業銀行○○分行之抵押借款3,906,744元(下稱系爭借款),均由被告○○○、○○○各支出2分之1,上開遺產稅56,704元、喪葬費737,725元、系爭借款3,906,744元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優先受償。而因被繼承人○○○所遺之存款價值不足清償被告○○○、○○○墊付之金額,希望可由被告○○○、○○○取得不動產後,補償其他繼承人,或將被告○○○、○○○墊付之金額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後再分割遺產等語。

㈢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於111年7月20日死亡,被代位人○○○及被告等人

現仍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原告為○○○之債權人,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第12440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2月8日彰院毓113司執乾字第72926號函、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戶籍謄本(見卷一第23-59頁、第243-271頁)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相關關係人戶籍資料核閱無訛,有○○○○○○○○○○113年5月6日彰溪戶字第1130001569號函(見卷一第383頁)在卷可參,又兩造就○○○之遺產,均無拋棄繼承情事,有案件查詢證明(見卷一第367頁)附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亦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裁定要旨、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為○○○之債權人,○○○與被告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惟○○○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洵屬有據。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及扣償費用數額:

⒈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至26、28部分屬○○○之遺產,為兩造所

不爭執,且據被告○○○提出經濟部函、○○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建物現況照片(見卷二第23-31頁、第397頁、卷三第35-65頁、第107-197頁)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資料、登記異動索引、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資料、遺產稅資料、存款帳戶餘額資料、建物門牌資料,有○○縣○○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11日函暨附件、○○縣地方稅務局○○分局113年1月11日函暨稅籍證明書、稅籍紀錄表、平面圖、稅籍備註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1月29日函、埔心鄉農會113年3月13日函、○○鎮農會113年3月11日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函、○○○○商業銀行存會作業管理部113年3月6日函、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7日函、第一商業銀行○○分行113年3月7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3年3月5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113年3月11日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函、○○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3年3月7日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函113年5月6日函、○○○○○○○○○○113年8月13日函暨門牌整編證明書、○○縣地方稅務局○○分局113年8月7日函暨房屋稅籍證明書、經濟部113年10月9日函(見卷一第71-169頁、第175-207頁、第215-221頁、第279頁-319頁、第419頁、卷二第47-72頁、第159-245頁)在卷,自堪信為真實。

⒉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27部分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惟未據

原告提出任何事證佐證,被告○○○並以前詞抗辯,難認如附表一編號27部分之股東往來項目為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基上,被繼承人○○○所遺應列入本件分割之範圍,應為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即堪認定。

⒊按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為民法第1150條所明定

。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稱其先行支付遺產稅54,704元,及被告○○○、○○○先行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737,725元,應自系爭遺產受償,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度遺產稅繳款書、治喪禮儀規畫書、○○縣埔心鄉公所規費收入繳款書、第一示範公墓墓基埋葬許可證、公庫送款憑單、戶政規費收據、免用發票收據、估價單(見卷一第361頁、卷二第299-323頁)等件為證,且為原告、被告○○○所不爭執,故被告○○○主張上開喪葬費用737,725元及遺產稅54,704元應自系爭遺產扣還,自屬有據。

⒋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

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若先由繼承人分割取得應繼財產,嗣再清償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徒增法律關係複雜,為簡化之故,乃設此規定。是被繼承人生前對於繼承人所負之未償債務,而應由全體繼承人負返還之義務,於遺產分割時應如何扣還,法雖無明文,惟如由該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應繼財產後,再向全體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同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本於簡化繼承之法律關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由應繼財產中扣還該繼承人。被告○○○主張其與被告○○○代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之系爭借款,業據其提出借款餘額證明書、綜合存款存摺明細(見卷二第115-123頁)為證,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分行113年10月17日函暨附件、第一商業銀行114年6月4日函(見卷二第153-155頁、卷三第209頁)在卷可參,堪認被繼承人○○○生前曾向第一商業銀行○○分行借款3,900,000元,被告○○○、○○○於111年8月12日清償系爭借款之本金及利息3,906,744元。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借款之主債務人為被繼承人○○○,系爭借款既經故被告○○○、○○○清償,使全體繼承人免於返還系爭借款之義務,為簡化繼承之法律關係,被告○○○主張其與被告○○○所墊付之3,906,744元應自系爭遺產爭扣還,尚無不合。㈣系爭遺產之分割方式:

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

⒉本院審酌被告○○○、○○○所代墊之費用,以被繼承人現有存款

與現金不足以支付,考量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總價逾700萬元,顯高於被告○○○、○○○所代墊之費用,認僅變價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應足以支付被告○○○、○○○所代墊之費用,且由法院執行變價分割之拍賣價額,既無找補之價值爭議,亦無資金不足之疑慮,應較符合繼承人之最佳利益,若繼承人其中一人有意願承受,亦可由變價程序中取得所有權,故本院認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宜以變價分割方式,扣還被告○○○、○○○代墊之費用後,剩餘價金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較屬可行。復審酌原告起訴之目的,僅在於將系爭遺產變更為得由被代位人○○○自由處分其所享權利之狀態,以利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就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不動產,則由被代位人○○○及被告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應較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附表一編號9-27之存款及股份部分,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故認以被代位人○○○及被告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為適當。

⒊綜上,本院認就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

以變價分割分式分割,所得價金扣還被告○○○墊付之56,704元及被告○○○、○○○墊付之4,644,469元後,剩餘價金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就被繼人○○○所遺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不動產,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就附表二編號9至27,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應屬公允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同法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故應由原告(被代位人○○○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與被告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湘淯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範圍或數量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1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3802㎡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土地 ○○縣○○鄉○○段0地號 面積:7929.41㎡ 權利範圍:8158分之1200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38㎡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89㎡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513㎡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661㎡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建物 ○○縣○○鄉○○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建物 ○○縣○○鄉○○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9 存款 ○○縣埔心鄉農會 00000000000000 3元 113年3月11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存款 ○○縣○○鎮農會信用部 000000000000000 2,547元 113年3月11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9,219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99.3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0.09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存款 ○○○○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4,238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86元 113年3月11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國外部 000000000000-USD 130.47美元 113年3月11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7 存款 花旗商業銀行○○分行 3,140元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 51.86美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9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 473,611.8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 15.51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 00000000000000 8,007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4.39美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40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4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分行 169元 113年3月4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5 存款 ○○商業銀行○○分行 651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6 存款 ○○商業銀行○○分行 331元 113年3月5日止 扣除代墊費737,725元及56,704元後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7 股東往來 ○○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145,450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是否能分割,依現況為準)。 28 股份 ○○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14股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本院認定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範圍或數量 分割方法 1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3802㎡ 權利範圍:全部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被告○○○取得56,704元,由被告○○○、○○○取得4,644,469元,剩餘價金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2 土地 ○○縣○○鄉○○段0地號 面積:7929.41㎡ 權利範圍:8158分之1200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3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38㎡ 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4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89㎡ 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5 土地 ○○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513㎡ 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6 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661㎡ 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7 建物 ○○縣○○鄉○○路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更新後門牌:○○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面積:138.5㎡ 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8 建物 ○○縣○○鄉○○路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更新後門牌:○○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面積:128.9㎡ 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9 存款 ○○縣埔心鄉農會 00000000000000 3元 113年3月11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0 存款 ○○縣○○鎮農會信用部 000000000000000 2,547元 113年3月11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9,219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99.3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0.09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4 存款 ○○○○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4,238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65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86元 113年3月11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6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國外部 000000000000-USD 130.47美元 113年3月11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7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原花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 3,140.81元 113年5月3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8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外匯存款) 51.86美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19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支票存款) 473,611.8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0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新台幣活期儲蓄存款) 15.51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 00000000000000 8,007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4.39美元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40元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4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分行 169元 113年3月4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5 存款 ○○商業銀行○○分行(支票存款) 651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6 存款 ○○商業銀行○○分行(活期存款) 331元 113年3月5日止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27 股份 ○○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14股 由被代位人○○○及被告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7分之1 7分之1(由原告負擔) ○○○ 7分之1 7分之1 ○○○○ 7分之1 7分之1 ○○○ 7分之1 7分之1 ○○○ 7分之1 7分之1 ○○○ 7分之1 7分之1 ○○○ 21分之1 21分之1 ○○○ 21分之1 21分之1 ○○○ 21分之1 21分之1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