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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原 告 王西①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被 告 王廣章①

黃國忠②訴訟代理人 黃佳靜被 告 王廣文③

王英雪④

王維彥⑤訴訟代理人 林春棉被 告 王健格⑥

王健椎⑦

王健村⑧

王允⑨

王戯童⑩

王光雄⑪

王本源⑫

王耀龍⑬

蘇雅婷⑮

王金淑⑯

王佐榮⑰

王黃勇⑱

吳俊成⑲

王欣玲⑳

王欣怡㉑

王叔霞㉒

王鴻名㉔

王耀生㉕

王文敬㉗

王文勇㉘

王文官㉙

王文正㉚

王明吉㉛

王文煌㉜

王慈慧㉝

王碩妤㉞

王辰瑄㉟

王文龍㊱

王碧雲㊲

王淑媛㊳

王淑娟㊴

王文雄㊵

王文傑㊶

王湘淇㊷

王淑幸㊸

王淑華㊹

王進義㊺

王進中㊻

王明琛㊼

王明瑞㊽

王明琪㊾

王俊祐㊿

王錦昌

王銘鑫(王通成之繼承人)

王銘裕(王通成之繼承人)

王曉菁(王通成之繼承人)

王國樑(王錦源之繼承人)

王啟育(王鴻仁之繼承人)

王芯語(王耀輝之繼承人)

王俞捷(王耀輝之繼承人)

王依霖(王耀輝之繼承人)

王紘宥(王耀輝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品涵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兩造是否應先辦理繼承登記等基礎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為求審理周延,並充分保障兩造當事人之程序權利,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