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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及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為被繼承人與訴外人公同共有,尚有事實待調查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