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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38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8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A03被上訴人即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38號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上訴人不服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分擔等部分,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9,7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