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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淯蓁相 對 人 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兼上 1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文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為憑,又其訴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執行銷售業務期間受傷,嗣於職業災害休養期間遭非法解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給付積欠工資、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資遣費、販售獎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請求相對人2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等,現正以113年度勞專調第10號給付工資事件繫屬本院審理在案,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民事訴訟。核諸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請求,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