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7號抗 告 人 劉忠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