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正大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113年度小上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112年度員小字第382號判決提起上訴。雖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1號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 昕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