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8號抗 告 人 王創衍代 理 人 王創永相 對 人 王淑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8號抗 告 人 王創衍代 理 人 王創永相 對 人 王淑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