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耀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林耀東葉金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耀東葉金鳳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彰化縣政府113年12月9日府教社字第1130473312號函、財團法人林耀東葉金鳳文教基金會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第九屆董事名冊、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出列席人員簽到冊、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19日府教社字第1130444763號函、開會通知單等為證,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