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傳富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傳富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因積欠債權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人款項,因聲請人現任職於高上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信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母黃洪玉桃、女黃○華扶養費用各3,000元、7,000元,雖有餘額,惟因積欠債權人即中信銀行等債務總額約819,198元,顯仍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2年12月
15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信銀行進行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固主張其現從事派遣工作,每月薪資30,000元,業經
其具狀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29頁),認其上開主張應係可採;就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扶養費用共計10,000元部分,認其上開生活必要費用未逾113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應係適當;扶養費用部分,參以其母黃洪玉桃110、111年度所得分別為341,245元、396,932元,其名下財產總額為3,505,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5頁),黃洪玉桃顯然有相當資力,無受聲請人扶養必要;其女黃○華為00年00月生(見本院卷第51頁),依上開113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扶養人數2人即聲請人及其配偶計算,上開扶養費用7,000元,亦屬適當。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費用支出後,尚有5,924元(計算式:30,000元-17,076元-7,000元=5,924元)。另聲請人有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單價值準備金為4,863元,亦有保單帳戶價值一覽保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01頁)。
㈢參酌中信銀行等債權人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合計無擔
保債權總額為1,845,486元之債權;聲請人名下財產並無房產,亦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47頁),則扣除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4,863元,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餘額5,924元計算,需費時25.89年【計算式:(1,845,486元-4,863元)÷5,924元÷12月≒25.89年)】方能清償完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利息(新臺幣) 本院卷頁數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84,067元 利息:212,579元 159-173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55,693元 利息:478,158元 175-177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85,398元 利息:64,336元、10,917元 179-183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58,161元、 利息:152,671元 185-197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64,382元 利息:142,355元、36,769元 205-261 合計 1,845,4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