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葉梓帆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葉梓帆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等債務總額2,812,89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即永豐銀行申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每月薪資約3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共計21,868元,雖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每月應可提出13,000元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2年12月
28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永豐銀行進行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35,000元乙節,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
並提供轉帳紀錄供參(見本院卷第69頁、第77頁);而聲請人之111、112年度薪資所得分別為340,830元、375,633元,有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可參(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卷第53頁、本院卷第255頁),依此計算其111、112年度每月薪資分別為28,403元(計算式:340,830元÷12月=28,4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1,303元(計算式:375,633元÷12月=31,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依上開薪資漲幅觀之,聲請人主張其113年度薪資為35,000元乙節,應係可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19,868元,未據其提出相符合之支出憑據,認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適當;又其主張扶養母親費用2,000元部分,以上開113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數額17,076元、扶養人數3人計算,亦屬適當。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聲請人每月薪資尚有餘額15,924元(計算式:35,000元-17,076元-2,000元=15,924元)得履行更生方案,應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
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合計無擔保債權總額為2,518,635元,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餘額15,924元計算,需費時1
3.18年(計算式:2,518,635元÷15,924元÷12月=13.18年)方能清償完畢;參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限約19年,依其現在收支情形至退休為止,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頁數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債權。 41-43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64元 3,393元 45-51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580元 53-55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65元 3,399元 57-67 5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4,402元 4,032元 (算至113年5月30日) 165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元 47,185元 181-194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59元 5,235元 201-237 8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5,606元 106,031元 239 9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5,807元 247 10 創鉅有限合夥 90,702元 251 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5,903元 1,372元 37-39 12 台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 100,000元 69、241-243 合計 2,347,988元 170,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