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閔渝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郭閔渝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等債務總額1,447,26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即玉山銀行申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每月薪資約41,133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361元、扶養費用23,000元,雖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每月應可提出薪資餘額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3年1月4
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玉山銀行進行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41,133元乙節,經聲請人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109頁),應係可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17,361元,未據其提出相符合之支出憑據,認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適當;又其主張扶養兩子歐○瑋、歐○銘、父親郭庭鋒、母親楊淑惠費用各8,500元、4,000元、2,000元部分,其中其母親楊淑惠111年度薪資所得為357,796元,名下尚有不動產數筆,總金額達2,935,26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應無受聲請人扶養必要;聲請人之子歐○瑋、歐○銘分別為102年4月30日、00年0月0日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57頁、第61頁),以上開113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數額17,076元、扶養人數2人計算,聲請人主張扶養費用各8,500元,亦屬適當;就其父郭庭鋒部分,經以上開金額17,076元、扶養義務人4人計算,聲請人主張每月扶養費用4,000元,亦係可採。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聲請人每月薪資尚有餘額3,057元(計算式:41,133元-17,076元-17,000元-4,000元=3,057元)得履行更生方案,應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
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合計無擔保債權總額為1,255,341元,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餘額3,057元計算,需費時34.22年(計算式:1,255,341元÷3,057元÷12月≒34.22年)方能清償完畢;參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限約31年,依其現在收支情形至退休為止,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08元 2,085元 第77頁至第103頁 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32,060元 第105頁 3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365元 第113頁至第115頁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423元 3,565元 第117頁至第121頁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80,170元 18,117元 第123頁至第125頁 6 創鉅有限合夥 61,710元 4,490元 第129頁至第139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089元 11,073元 第141頁至第199頁 8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4,461元 第201頁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218元 1,007元 第215頁 合計 1,215,004元 40,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