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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瓊秋代 理 人 劉明璋律師相 對 人 陳秀英關 係 人 許智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許智捷律師(住○○○○區○○○路000號)於相對人與林碧輝、林碧信、林文彬、林香蘭間關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附表所示時間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確認無效之訴訟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間開始有失智症狀,經診斷為失智症患者,其後曾陸續在臺北市立關渡醫院、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臺北慈濟醫院等醫療院所就診治療,於106年1月19日經鑑定領得身心障礙證明,於111年12月2日再經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是相對人於103年間即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與第三人林碧輝、林碧信均係相對人子女,第三人林文彬則為林碧輝之子,第三人林香蘭則係林碧信之配偶,查林碧輝、林碧信、林文彬、林香蘭等4人(下稱林碧輝等4人)竟趁相對人因失智症陷精神障礙意思表示能力欠缺之際,以贈與原因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過戶於己,因相對人斯時意思表示能力已有欠缺,所為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均屬無效,故相對人與林碧輝等4人間贈與不動產及移轉登記之法律行為均不生效力。林碧輝等4人違法受讓上開不動產之舉已侵害相對人權利,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為利害關係人,因相對人現因嚴重失智症無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规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遂行對林碧輝等4人提起關於確認原因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並塗銷移轉登記之訴訟。相對人最親近親屬為配偶林允恭、子女林碧輝、林碧信、聲請人等三人,惟其配偶林允恭與林碧輝、林碧信既合謀不法處分相對人財產,利害關係均與相對人相左,故由聲請人任特別代理人以遂行訴訟,較為適當,且與相對人之利益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該訴訟將來應繫屬或現在已繫屬之法院而言,亦即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未限制於訴訟繫屬後,始能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訴訟繫屬前,聲請人得向具有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其中任一地方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該法院之審判長依聲請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即有向該管法院起訴之義務。又所稱之無訴訟能力人,係指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固為無訴訟能力人,惟已成年而事實上處於無意識狀態中而未受監護宣告者,亦屬無訴訟能力人。故無訴訟能力人如有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其私權之必要,然無法定代理人,則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6年1月19日經鑑定領得身心障礙證明,於111年12月2日再經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然林碧輝等4人竟趁相對人意思表示能力欠缺之際,以贈與原因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過戶於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臺北市立關渡醫院門診紀錄、病歷、醫療費用收據、桃園長庚紀念醫院相關病歷、臺北慈濟醫院相關門診病歷、相對人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健保卡、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台南巿政府身心障礙鑑定表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信屬實,認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件相對人未經監護宣告,現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而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與林碧輝等4人間有利益衝突,並不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相對人之配偶即林允恭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並主張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本件為家庭財產糾紛,家庭成員間彼此立場衝突,立場難以中立,不宜由兩造家庭內之成員擔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推薦特別代理人人選,獲回覆推薦許智捷律師為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之一,此有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回函可稽。故本院認由許智捷律師於上開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堪信適當,並足兼顧相對人權益之保障。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移轉時間 土地 建物 受贈人 1 溪州鄉進元路26號 104年4月30日 (依聲請人主張,實際日期應以稅捐機關異動時間為準) 溪州鄉進樂段339-1地號 未保存登記 林香蘭 2 溪州鄉中山路3段359號 103年5月15日 (依聲請人主張,實際日期應以稅捐機關異動時間為準) 溪州鄉瓦厝段592-10地號 未保存登記 林碧輝 3 溪州鄉慶平路103號 110年4月27日 溪州鄉進樂段339地號 溪州鄉進樂段1建號 林文彬、林碧信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