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張慶林
張慶興共同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游振銘等人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即駁回聲請。
㈠、原告聲請狀所載之共有人依被告答辯狀所載「林賴切」業已死亡,且非辦理登記之分管契約書之共有人,原告應前來閱覽前聲請本院調取之登記資料,並參考被告答辯狀,具狀補正正確之相對人,並重新出具正確之聲請狀、補正狀(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㈡、補充聲請變更分管位置之具體理由(含就對造答辯狀之回應)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