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字璿
莊榮兆林展松相 對 人 朱偉仲
李建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0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係指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事由真實者。如當事人未提出證據以供釋明,法院尚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警員李建志,民國107年6
月7日製作林字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作警詢筆錄如訴外人蘇炳坤及江國慶等相同不實在,有恐嚇、脅迫林字璿製作不實筆錄,移送無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及錯判有罪之冤枉。107年8月10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將107年度偵字第11197、14039、11270、107年度毒偵字第2214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符合管轄規定,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將上開案件核轉有管轄權地方檢察署偵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
㈡李建志教唆朱偉仲栽贓大麻葉在林字璿工廠内(彰化縣○○鄉○○
路000巷00弄00號),致使林字璿遭受檢察官追加起訴製造大麻案,經本院及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李建志107年6月7日移送該案件時,刻意不將搜索錄影光碟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一併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調查證據,故意扭曲陷害林字璿,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經本院審理時,由法官命李建志將搜索錄影光碟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送至法院審理調查,法官發見搜索光碟並無全程錄影錄音,被變造為7小段、警詢筆錄15分37秒前為與該案無關之槍砲事項詢問,15分38秒之後全無聲音,完全無任何被告供述毒品的錄音錄影。
㈢相對人供述之寶哥所寄放70株破碎大麻株葉即用剪刀剪碎等
情,是李建志強迫林字璿製作不實筆錄,當李建志發見警詢筆錄錄音光碟,有錄到他所講的話,請技士人員全部删除掉,再向法院謊稱係電腦壞損,卻無法提出電腦壞損修復,或更新文件證明,公務電腦壞損理應提出係何年、何月、何日修復證明給法院審理調查證明。
㈣朱偉仲107年5月2日11時30分許,臺中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
於訴外人林宸漢承租址設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廠房内查獲種植大麻株案,林宸漢、朱偉仲於現場一併被查獲,並移送臺中第五分局偵查隊偵辦,林字璿在住家被帶往偵查,於107年5月3日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㈤朱偉仲107年5月2日在偵查前空檔,有一位警員將他帶至旁邊
抽菸,問「你認識林字璿嗎?他是在做什麼工作?」,朱偉仲說「我認識他,他是開鐵工廠」。警員再說「我查你是沒有前科,今天我們去搜索林宸漢種植大麻案,還有沒有什麼東西沒有被查扣到?」,朱偉仲說「之前林宸漢有拿2包垃圾袋請我幫忙燒毀掉,我沒有燒掉丟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工廠旁,因為我有在撿資源回收,我有打開袋子看到2包青色物葉子。警員就直接跟我說那是大麻葉,你回去找看看,如果找到了,就找機會將那2包大麻葉帶去藏在林字璿工廠裡面,再打電話給我們」,警員說「我們會將林宸漢種植大麻這件案,我們會保證你這件案子會沒事!」,並留一張紙條,上面寫有一個「廖」字及一組電話。
㈥林字璿和朱偉仲於107年5月3日偵訊完畢被當庭釋回,林宸漢
被檢察官聲請收押,回到彰化過了幾天,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工廠旁找到那2包綠色葉子,並打警員留下的電話,告訴警員說有找到了。警員說「找機會將這2包綠色葉子藏進林字璿工廠裡面」。
㈦107年5月底晚上,朱偉仲騎機車到林字璿工廠(彰化縣○○鄉○○
路000巷00弄00號)找林字璿聊天,到了工廠林字璿問「你來有沒有買飮料?」,朱偉仲說沒有。林字璿叫朱偉仲在工廠裡面坐,他開車到花壇市區去買飮料,朱偉仲利用他去買飮料的空檔,將放在機車置物箱的2包綠色葉子藏進林字璿工廠大門裡面旁邊的櫃子底層,之後林字璿買飮料回來,朱偉仲跟他聊天喝著飲料,經過1小時左右,朱偉仲就說晚了要回去,並再回家路途中,停下機車用手機依紙條上電話號碼,告訴警察說「我把那2包綠色葉子已經藏在林字璿工廠裡面藏好了」,並告訴警員藏在工廠裡面什麼地方及哪2包花色花紋的袋子裡面(塑膠袋),該警員問朱偉仲「你藏的時候有沒有戴手套?」,朱偉仲告訴警員「去找人家聊天帶著手套不是很奇怪嗎?所以我沒有戴手套」,警員告訴朱偉仲「你沒戴手套,這樣我們自己會處理,其它你就不用管了」。
㈧朱偉仲於111年11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證稱「我承認臺中第五分局偵查隊,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查扣2包大麻葉案,是我在107年5底將這2包大麻葉,藏在林字璿的工廠裡面,我並於110年2月9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自白,並坦承上開犯行(110年度他字第528號、股別敬股)」。
㈨林字璿因上開誣告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追加公
訴(107年度偵字第9103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判決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該案仍在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重上更二上訴程序中尚未確定。林字璿無端遭相對人誣陷,且受到有罪判決,該判決亦為大眾所知悉,相對人上開行為已嚴重貶損林字璿被判製造大麻罪,足以眨低林字璿在社會上評價,顯已不法侵害林字璿自身清白。林字璿因朱偉仲認罪,遭判罪生數百萬損害即生債權,而將10萬元債權各轉讓給莊榮兆、林展松,聲請人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為此聲請保全證據:1.相對人有製作如蘇炳坤及江國慶等不當取供林字璿有種植大麻警詢錄音含錄影器材。2.李建志騙法官准予搜索林字璿工廠錄影器材之影像及錄音第一次執法文件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107年8月10日檢察官辦公室簽、報紙等為證,惟其所請求保全證據與刑事案件相關,聲請人未表明該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未提出足以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