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