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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蕭永松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燈輝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異動索引,及最新地籍圖謄本。

二、查報被告占用系爭942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並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及提出現況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即:應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據此,就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金額究竟為若干?(不宜記載金額待確定後再計)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並應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五、為何列其他50人為原告?台端有何代理權(若沒有,不要亂寫!)

六、陳報自己刑事執行期間、罪名?

七、因台端在獄中;民事案件,請自行委任他人(或代理人)補正上開事項,並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