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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凃有仁

凃宏瑞東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被 告 劉文彬

鄭雅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即彰化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112年度第2次會議,案由二決議修復金額累計每戶64萬元、如提存書,計有系爭建物門牌156號、158號房屋2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宜提出上開房屋外觀現況之彩色照片。

五、兩造間尚有糾紛仍訴訟中否?(若有,請陳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