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吳佳芬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觀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被告戶籍謄本(住址),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6萬元(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最終標脫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黃耀觀(其父為黃深坤、其母為吳秋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之地址。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
五、查報上開土地之房屋門牌?及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