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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被 告 賴披全

賴志鑫賴瑞朝

賴游素雅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2463元(送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