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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林國昇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黃萬盾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4萬4410元(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被告等之土地增加之價值,詳如卷內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3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