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吳妮晏被 告 璟誠企業社(即黃淞詮)上列當事人間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則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4730元(扣除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