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陳文斌

胡堂驥胡淳壹顏文松被 告 涂碧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使用權(及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萬9000元(詳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9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