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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林彩蓁即蕭林貞等2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9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9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一、二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姓名及地址。

四、查報被告蕭林彩蓁即蕭林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蕭OO(即上開系爭184-72地號、5047建號之登記謄本上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N120*****3)間為何親屬身分關係?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