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黃育倫代 理 人 黃筠茜被 告 蔡幸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本院110年司執28068號分配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先補繳調解費新台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不送調解,原告應逕繳納上述裁判費;若調解未成立;原告應於該日起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8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