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林金約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柱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僅房屋部分、勿包含土地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並繪製一樓至三樓之房間、樓梯及出入大門位置略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