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被 告 王惠霖
張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資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1700元【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189號估定擔保物(即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648/10000)之拍賣最低價額,少於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928元,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被告張鳳之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