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謝亞諭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許浩洋
許浩博相 對 人 黃靖雯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萬2270元(卷:華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0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6732元(24067元-自繳17335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相對人黃靖雯應於七日內,具狀追加為本件之原告。
原告補提出相對人黃靖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