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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竣元等2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姓名及地址。

三、查報被告蕭竣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蕭✱✱(即上開系爭155、156地號之登記謄本上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間親屬身分關係?買受人是否為土地共有人?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上開土地有無實價登錄資料?如何認定被告二人間是虛買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