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法定代理人 陶蕙如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國本組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相對人公司現今財產清冊(除原證6外,有無其他得對第三人收取之債權?若有,請列表);並得推薦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人選(會計師或律師姓名;事涉給付酬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