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
黃睿毅前列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黃睿毅共同被 告 黃筱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納,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請求被告向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黃睿毅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暨遲延利息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起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全文判決書內容刊登在「工程糾紛交流平台」、「埔鹽人大小事」、「大村人」、「埔心人大小事」、「埔鹽人生活圈大小事」等臉書(Facebook)社團平台,連續30日以回復其名譽,並移除侵害其名譽之貼文,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訴訟合計應繳納裁判費1萬390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