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何彩瑛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王吉松洪金葉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通行權部分,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為309萬2409元;第三項移除電線、水管為5萬元),核定共為新臺幣314萬2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