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7號原 告 林鋙垶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被 告 姚宥程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宥程間返還簽約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1690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另原告律師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補正狀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