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楊美華被 告 洪誌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汽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該車牌0000-○0自小客車現交易價格+自106年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相當租金之利益253萬4400元+代為清償交通違規罰鍰3800元;合計總金額。
二、原告(律師)應查報與該自小客車同類型車(廠牌、排氣量、出廠年度....)之現今交易價格,並依上述方式計算後,應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