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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麒豐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依上開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三、陳報被告等人間關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