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許金郎被 告 許文鍚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錫間除去妨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就「藍色屋簷及管線」占用系爭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若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並得依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300元/㎡計算後,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二、提出上開22-6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正本(含相鄰被告土地、請標示被告建物基地之地號)。房屋若有建號,補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三、起訴書所附之「附圖1、2、3」,提出彩色照片(宜就主張拆除部分,另以他紙地籍圖予以指出;黑白照片不易看出『藍色』屋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