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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許金郎被 告 許文鍚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錫間除去妨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就「藍色屋簷及管線」占用系爭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若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並得依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300元/㎡計算後,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二、提出上開22-6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正本(含相鄰被告土地、請標示被告建物基地之地號)。房屋若有建號,補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三、起訴書所附之「附圖1、2、3」,提出彩色照片(宜就主張拆除部分,另以他紙地籍圖予以指出;黑白照片不易看出『藍色』屋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等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