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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黃清波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被 告 黃献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與訴外人即黃進家間,關於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所為之贈與契約及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效;並請求被告應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訴外人即黃進家所有,又因黃進家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死亡,遂應返還予黃進家之全體繼承人。

㈡其上開數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均係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訴外人黃進家所有之狀態,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㈢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56萬200元(系爭892地號土地

面積3089㎡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556萬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原告應於14日內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及查報該土地使用況?

三、提出被繼承人「黃進家(男、死亡日期:民國112年3月29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明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查報姐妹黃明珠、黃惠珍、黃惠娟之住址(連絡方式)。

四、提出被繼承人黃進家之遺產稅清冊或免稅證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