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王創衍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被 告 王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9000元之上訴審(10年再易字第13號)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