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陳秀媚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 告 曹黃好
范楊芬蓮江蜂
楊福泰
黃沈花
林金菊
游森田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3260元(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等人土地而增加之利益;此金額係依前囑託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原告溢繳(起訴時自行繳納3萬495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