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游振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龍都等2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上之建物(下稱系爭平房)其門牌號碼為何?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及提出系爭平房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及上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影本。及另以地籍圖影本繪制房屋位置。
二、原告為系爭平房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若是,應提出113年度房屋稅籍資料。若不是,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何以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三、兩造間有何身分關係(稱謂)?有租賃關係?
四、原因事實尚不明確,請詳細具體並按時序論述(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包括原告拍定取得權利範1/300時間點)。
五、訴之聲明,究係請求遷出房屋(或與拆屋還地)?所謂占用500㎡,三筆土地、各多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