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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1號聲 請 人 黃惠萍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