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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吳景熹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被 告 蔡天商

蔡嘉哲

蔡東進蔡翰源蔡苡彤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09萬1636元(拆屋部分為71萬112元、通行權部分為38萬1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扣7820元;補4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