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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陳俊雄被 告 陳俊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480萬元(整棟建物價值960萬元、原告權利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建物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