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陳俊雄被 告 陳俊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480萬元(整棟建物價值960萬元、原告權利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