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被 告 楊家宏(即楊謹隆、楊震偉)
楊**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2萬6667元(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撤銷協議分割遺產及回復登記,為第五項涵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補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37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中興段81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項謄本及異索引(以上資料全部均不可遮掩);請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依上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向戶政機關申補該名義人之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十二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二人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